严谨编制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意义是什么?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看来,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 首先,政府采购预算是一种规划,它使政府采购活动有序按计划进行。其次,政府采购预算是一种标准,所有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这个标准来执行。而这里的规划和标准,毫无疑问,是政府对其可支配资金统一意志的一个体现。而现实是,很多实际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并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这造成资金的重复使用以及违反政府意志的违规使用。白景明提出,把那些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的政府资金,编制进统一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而建立对政府资金管理的统一意志。 “预算不完整是难以全面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根源。”对此,白景明曾在很多场合强调这一点。在我国,进入预算管理的政府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同时很多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如部分土地收入、社会保障资金、部分事业性收费等,即便拿这部分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也不被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没有约束也就意味着这些资金的使用失去了规划和标准。 “随随便便拿社保资金去搞工程,拿土地收入去搞服务,或者已经从财政预算里申请了办公经费,又从事业性收费里开支。这些脱离政府意志的违规操作就是因为没有把这部分资金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一个制度上的漏洞。”白景明说。 但是强硬地把这些资金纳入预算似乎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怎么办?白景明提出,不如反向思考,所有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都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以《政府采购法》规制政府采购行为,卡住资金的违规使用,逐步使其纳入到一个统一的预算管理中来。 “让政府采购推动统一预算的形成,是一个反向的过程。我们现在的政府采购只是涵盖了一般预算里面的采购活动,将来要编制大的政府采购预算,将那些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的政府资金,编制进统一的政府采购预算。即要求所有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政府采购行为也要遵循政府采购程序,受《政府采购法》的规制,卡住资金的违规使用,使之必须遵守政府资金使用的统一意志。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和预算管理衔接上了,逐步将其纳入统一的政府采购预算中来,使之符合政府的统一意志。为什么要强调统一意志?政府采购的第一个层次是节约资金,规范使用资金。再高一个层次是宏观调控,而这需要遵循政府的统一意志。”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纳入本法管理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的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实际上很多项目资金既包括财政性资金也包括一部分社会资金,这部分社会资金是否也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白景明认为,如何界定一笔资金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应该从支出主体来判断。凡是政府部门的资金使用行为就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比如高等院校,从支出主体来讲,受国家供养,它的资金支出既来源于预算,也包括社会捐助和自己创收。但是这所有的收益都不能改变高等院校的主体性,那就是国有品牌的受益者。相应的,高等院校的资金使用行为就应该纳入政府采购。 同时他还建议,把《政府采购法》第2条内所表述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改为“使用政府可支配资金”。“在我国,大量的政府采购资金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当我们从法律角度把政府采购资金界定为财政性资金时,大量的非财政性资金作为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时就难以用《政府采购法》来约束或判断其合理性。” 预算不完整是难以实行全面政府采购管理的根源,但同时还有很多其他问题也阻碍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进程。 白景明认为,外界情况变化也在客观上增加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难度。预算编制过程中对下一年的产品价格只能是个推定,到了预算执行的时候,如果出现大幅涨价,这时候肯定要突破预算。特别是工程采购领域,建筑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很大,这是经济运行形势使然。 另外,随着这两年支出管理的完善,将有可能导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单位实际需求发生矛盾。比如某预算单位必须立刻采购某种产品,而恰恰没有这笔采购预算,这时问题就出现了。要么就贻误时机,要不就突破预算。这个问题在突发事件中尤其突出。 “当年收当年支是《预算法》的规定,在预算收入大幅增长的情况下,怎么把钱花出去也成了一个问题。2008年预算收入58486亿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截至上半年就达到32553亿元,全年肯定突破6万亿。超收的这块资金没有打入预算,重新对其编制预算也来不及,在没编制之前可能钱就花出去了,这是制度衔接问题。”白景明说,“还有一个衔接也出了问题,那就是预算批复和预算执行相脱节。每年的预算批复是3月份下达,但预算执行是按自然年度,已经执行了3个月了。预算执行年度和批准年度应该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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